湖北长工院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工作纪律及考勤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,保障公司各
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
我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。实习生、见习生参照本制
度执行。
第三条 全司职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遵守公司各项工作制度,
服从工作安排,维护公司利益,不得损公肥私。
第二章 考勤打卡
第四条 我司实行职工全员考勤打卡制度。每次上班到达工作场
所时打卡 1 次、下班离开工作场所时打卡 1 次。考勤打卡在公司信息
化办公系统上进行,自动记录打卡时间、打卡地点,各部门、各项目
部以系统记录的时间、地点为依据,核实考勤情数据后报财务室作为
核发职工工资的依据。综合办公室监督全公司考勤情况,确保考勤数
据真实,一旦发现弄虚作假(例如:伪造打卡、考勤数据,请他人代
自己打卡,为他人帮忙打卡等),发现 1 次,通报批评;发现 2 次,
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五条 全司职工应做到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工、不擅自离岗。
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,严禁在上班时间玩游戏、炒股票、
看电影电视剧、刷短视频等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,需提前办理
请假手续。
第六条 公司总部、分公司、各驻地、各项目部的具体上下班时
—1—间点,根据工作和项目具体要求,由当地负责人或各项目部负责人设
定,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后,由综合办公室在考勤打卡系统中进行设置。
加班加点的时间,在主管领导审批的加班加点开始与结束时间之间,
由职工两次打卡确定(开始加班打卡 1 次,结束加班打卡 1 次)。
第七条 日常打卡地点应为公司总部、分公司、工作驻场地点、
所驻扎工地、出差地、外出办事地点等具体工作地点。外出公务活动
时,不必先去公司打卡,可直接在出发地、途中或到达地进行外勤打
卡,并在打卡备注中注明外勤事项。
第八条 打卡时间、地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要求的,不计算为上
班时间。
第九条 因个人疏忽等原因忘记打卡的,应及时说明情况并进行
补打卡,一般一个月内不应超过 3 次补打卡。
第十条 上班时间必须严守工作岗位,不得打卡后离岗吃早餐或
办私事,不得把早餐带到办公场所,不得在上班时间串岗闲聊。上班
时间需要临时外出办理公务的,应提前办理外出办事审批手续,经主
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外出;因私事需要离岗临时处理的,应办理请假手
续。
第三章 维护公司形象和集体利益
第十一条 全司职工应维护公司形象,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、
爱护集体卫生。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室、周转性办公室、其他无具体
人负责的办公室以及公共场所的卫生。各办公室办公人员应负责本办
公室的卫生。多人办公的办公室应排班轮流值日,并将值日表粘贴在
显著位置,值日人员要确保办公室公共区域的卫生,私人办公桌及周
围卫生由本人自行负责。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办公场所卫生情况,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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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文明创建工作取得良好效果。各驻场、驻扎工地项目负责人负责驻
场、驻扎工地办公场所的卫生。全体员工应保持良好精神面貌,养成
日常节俭行为,节约用水用电(人走灯灭、空调关闭),节约打印纸
(原则上打印时没有特殊要求的一律要双面打印)。
第十二条 全司职工应热情、友好对待公司客户或潜在客户,遇
到客户提出的有关合理要求,应及时处理,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与
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处理或上报主管领导及时处理,不得对外宣称自己
不负责或不了解有关事项而推脱客户的有关正当咨询或诉求,损害公
司形象。
第十三条 严禁把我司客户或潜在客户、我司业务或潜在业务介
绍给其他单位或个人,损害我司集体利益。不得在工作时间干私活或
利用公司设备、软件、办公场所、技术人员力量干私活,损害公司集
体利益。
第四章
病 假
第十四条 职工请休病假,应说明病情,并附二甲及以上医院诊
断证明,按管理权限审批后,方可休假。职工住院,还应先向所在部
门和综合办公室报告入住医院及时间(急救除外),按住院发票所注
时间,核定病假天数。
第十五条 医院诊断证明只是请假依据,不能当作请假手续,未
办理请病假手续,自行休假者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六条 职工休病假(住院除外)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或工
作常驻地休假,借请病假之名外出从事其它活动者,一经查实,按旷
工处理。
第十七条 异地门诊看病治疗。职工一次请假不得超过 15 天;—4—
异地紧急情况住院治疗,凭住院费用发票、住院病历记录作为请、销
假依据,无上述证明材料者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八条
病假待遇。
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根据本人实际
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司工作年限,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
期:
(一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,在我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
三个月;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。
(二)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,在我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
六个月;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;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
二个月;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;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
四个月。
医疗期内请病假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在医疗期终结后,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岗位工作任务的,由公司根
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安排其他工作,如不能从事我司另行安排的工
作的,经上级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,鉴定为“部分
丧失劳动能力”,停发工资;鉴定为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”者,女职
工满 45 周岁,男职工满 50 周岁,工作年限满 10 年,办理退休手续,
否则办理退职手续,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职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 6 个月,当年不计算工龄,薪级工资不调
整。
第五章 带薪年休假
第十九条 职工连续在我司工作 1 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
下简称年假)。职工在年假期间薪酬照发,休假期间应做好工作交接,不能因休假耽误工作。
第二十条 职工累计在我司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,年休假 5
天;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0 天;已满 20 年的,年休假 15
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公司根据生产、
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年休假。
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(一)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
上的;
(二)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
上的;
(三)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。
第六章 事 假
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,必须办理请事假手续,说明
请假原因及请假天数,并做好工作交接,按管理权限审批后,方可离
岗,不能因休假耽误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职工年事假在可以用年假、加班加点的时间进行冲
抵,薪酬照发。
第七章 婚 假
第二十四条 职工请休婚假,凭结婚证书面申请。
第二十五条 职工结婚,婚假 3 天。晚婚者(男职工 25 周岁以
上,女职工 23 周岁以上)婚假增加 12 天。晚婚假原则上安排在手头
的工作任务不繁忙时。
第二十六条 婚假期间,薪酬照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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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产 假
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休产假,应书面办理休产假手续。
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休假 15 天。
若难产,增加产假 15 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
15 天;晚育者(女满 23 周岁)增加产假 30 天,并给予其配偶 10 天
陪产护理假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,享受产假 15 天;怀孕满 4 个月
及以上流产的,享受产假 42 天。
第二十九条 产假期间,薪酬照发。
第九章 丧 假
第三十条
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料理丧事,应办理书面请丧假手
续。
第三十一条 职工料理丧事,假期 3 天,丧假期间,薪酬照发。
第十章 工伤假
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鉴定,职工因工负伤者,休假期间基本工资
照发。
第十一章 旷 工
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处:
(一)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;
(二)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未准续假而不上班者;
(三)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不实者(如编造假情况、制作假证
明);
(四)因违纪、违法行为,被有关执纪、执法部门审查者;(五)不服从组织调动,经教育仍不到岗上班者。
第三十四条 职工旷工,按旷工天数扣发薪酬。因旷工而造成公
司有经济损失的,可另行要求职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,经济损失的赔
偿,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
第三十五条 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 1 天,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;
一年内累计旷工 2 天及以上,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。有下列
情况之一的,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,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
合同:
(一)连续矿工 3 天及以上;
(二)一月之内旷工 5 天及以上;
(三)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天及以上。
第十二章 迟到、早退
第三十六条 无故迟到或早退的,由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,迟
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的,每次扣薪 5 元。因迟到或早退造成公司有
损失的(例如项目委托方因我司人员迟到,扣减相应委托服务费的),
按照公司损失标准扣薪。
第三十七条 迟到或早退超过 30 分钟的,记为严重迟到或早退,
严重迟到或早退 2 次,按旷工半天计算。
第三十八条 当月严重迟到或早退超过 3 次,除按规定处理外,
同时在全司通报批评。
第十三章 调 休
第三十九条 加班加点的时间,可以用于职工申请调休,特殊情
况下可以预先调休,再用加班加点时间抵扣调休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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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条 加班加点后没有申请调休的,按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办
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。
第十四章 请假调休审批权限
第四十一条 各类请假、调休,均应提前办理手续。请假、调休
1 天以内的(包含 1 天),由直接主管领导审批;2-3 天的,由直接
主管领导审核后、报总经理审批;4 天及以上的由直接主管领导、总
经理审核后,由执行董事审批。总工程师、总经理请假、调休,由执
行董事审批后,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。执行董事请假、调休按学校规
定办理。
第十五章
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日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月 21.75
个工作日核算。请假、调休期间的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,需要
扣发工资的按工作日扣发工资。
第四十三条 请假、调休一般应该安排在工作不忙时进行,当
公司业务量少时,可以直接安排职工休年假或调休。
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 2024 年 2 月 17
日开始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