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江工院勘测设计学院员工考勤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维护设计院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,保障设计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有关规定和学院有关人事管理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全院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工、不擅自离岗。上班期间不做与本员工作无关的事情,严禁在上班期间打扑克、玩游戏、炒股票、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,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三条 各项目(部门)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,防止漏报、错报、迟报等现象发生。工地人员休假需单独提交休假申请单(原则上连续工作两月,方可休假16—20天)。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,建立考勤台帐,考勤表经项目(部门)负责人签字后,于下月5日前提交院办公室审核,财务根据审核结果核发员工工资。
第二章 事 假
第四条 员工因私事不能上班,必须办理请事假手续,上交请假条,说明请假原因及请假天数,并做好工作交接,按管理权限审批后,方可离岗。特殊情况,可电话请假,事后一周内应补齐手续。
第五条 事假4天以内,由项目(部门)负责人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查;4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查。
第六条 员工年事假(累积)在20天以内的,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,事假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;员工年事假超过20天者,事假当天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。
第三章 病 假
第七条 员工请休病假,应上交请假条,说明病情,并附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按管理权限审批后,方可休假。员工住院,还应先向所在单位、部门和人事处报告入住医院及时间(急救除外),按住院发票所注时间,核定病假天数。休假天数除外。
第八条 医院诊断证明只是请假依据,不能当作假条,未办理请病假手续,自行休假者,按旷工处理。
第九条 病假5天以内,由项目(部门)负责人审批,5-30天由院领导审批;30天(累积计算)以上由学院审批。
第十条 员工休病假(住院除外)原则上应在学院所在地休假,借请病假之名外出从事其它活动者,一经查实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一条 异地门诊看病治疗。员工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0天;异地紧急情况住院治疗,凭住院费用发票、住院病历记录作为请、销假依据,无上述证明材料者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二条 病假待遇。
(一)病假2个月以内,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;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,从第3个月起,病假当天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10%。
病假累计20天以内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30%;病假累计20天以上,从第21天起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%;病假累计31天以上,从第32天起,当天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。
(二)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七个月开始发给生活费。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保留补贴、基础绩效工资四项之和的70%;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,发给本人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保留补贴、基础绩效工资四项之和的80%。
第四章 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(参照学院规定)
第五章 旷 工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处:
(一)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;
(二)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未准续假而不上班者;
(三)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不实者(如编造假情况、制作假证明);
(四)因违纪、违法行为,被有关执纪、执法部门审查者;
(五)不服从组织调动,经教育仍不到岗上班者。
第十四条 员工旷工,按旷工天数扣发职务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岗位和工地津贴及基础性绩效工资;旷工2天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%;旷工3天,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。
第十五条 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1天,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;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30天以内者,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;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,予以辞退(解聘)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日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.75个工作日核算。请假期间的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天数,但按工作日扣发工资。
此规定自二0一六年元月执行。